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屈蓓玲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琪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屈蓓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消債條例第141條 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 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 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11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認 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82,005 元,而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金額為26,390元,依 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聲請人於受該不 免責裁定後,繼續自行清償55,615元,合計為82,005元,並 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具狀聲請免責,經鈞院以部分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受分配額,未符合 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之要件,而以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 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復就未達應受分配額之 債權人繼續清償,其清償金額均達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經本院 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進行清算程序,嗣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再因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號、11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不予免責,並 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依 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內容可知,聲請人聲請 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82,005元,然於清算程序中各債
權人僅受分配總額26,390元。而聲請人嗣繼續清償其債務達 55,615元,惟尚有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中華民國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受償金額未達如附表 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算之應受分 配額,因未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要件,以111年度消債再 聲免字第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復就未達應受 分配額之債權人繼續清償,其清償金額如附表所示,已均達 債權人應受分配額,並提出繳款資料為憑。是以,堪認聲請 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其所清償之金額加計各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中已受分配總額,與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算之 數額相當,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 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 ,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之總額(新臺幣)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算之應受分配額(新臺幣82,005元× 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新臺幣)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7,739元 0.79% 648元 648元(計算式:208元+437元+3元=648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6,809元 3.97% 3,256元 3,256元(計算式:1,048元+2,208元=3,256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23,788元 16.99% 13,933元 13,933元(計算式:4,483元+9,448元+2元=13,933元)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572元 1.34% 1,099元 1,102元(計算式:355元+747元=1,102元)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2,621元 3.58% 2,936元 2,936元(計算式:943元+1,988元+5元=2,936元)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4,655元 1.05% 861元 864元(計算式:278元+586元=864元)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793元 0.77% 632元 634元(計算式:204元+430元=634元)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3,283元 8.31% 6,815元 6,817元(計算式:2,194元+4,623元=6,817元)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056元 0.83% 681元 681元(計算式:219元+462元=681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4,678元 4.52% 3,707元 3,708元(計算式:1,193元+2,515元=3,708元)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84,713元 13.99% 11,473元 11,475元(計算式:3,693元+7,782元=11,475元) 1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3,143元 1.56% 1,280元 1,281元(計算式:412元+869元=1,281元) 13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54,991元 8.70% 7,135元 7,135元(計算式:2,295元+4,836元+4元=7,135元) 1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18,189元 7.12% 5,839元 5,839元(計算式:1,878元+3,958元+3元=5,839元)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942元 0.13% 107元 108元(計算式:35元+73元=108元) 1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996元 0.02% 17元 19元(計算式:6元+13元=19元) 1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95,701元 14.04% 11,514元 11,517元(計算式:3,706元+7,811元=11,517元) 1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3,664元 3.53% 2,895元 2,897元(計算式:932元+1,965元=2,897元) 1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52,670元 0.72% 591元 591元(計算式:189元+398元+4元=591元) 2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6,847元 4.77% 3,912元 3,912元(計算式:1,258元+2,651元+3元=3,912元) 2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55,640元 3.07% 2,518元 2,520元(計算式:811元+1,709元=2,520元) 22 中華民國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 12,000元 0.06% 49元 49元(計算式:15元+31元+3元=49元) 23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444元 0.13% 107元 109元(計算式:35元+74元=109元) 總 計 21,330,934元 100% 82,005元 8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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