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玉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莊貴雅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耀升地政士(地址:嘉義市○區○○路000號)為被繼承人莊貴雅(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2月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莊貴雅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莊貴雅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莊貴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 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 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土地,其上越界建物為被繼承人 所有,其建築有害土地之利用,聲請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 被繼承人查無任何繼承人,聲請人具有利害關係,又經張耀 升地政士表示願意擔任,爰依法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以保 權益;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庭補正通知 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繼 字第30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之上開 主張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三、經查,受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 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
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出具願意擔任之同意書,故 本院認選任張耀升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