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郭麗娟
債 務 人 郭文宏
債 務 人 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麗娟、郭文宏、郭志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800,000元,及自民國9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44元整。
二、債務人郭麗娟應向債權人給付㈠400,000元,及自90年4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1,600,000元,及自9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
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1,200,000元,及自90年4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7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㈣1,500,000元,及自9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9.3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1,000,000元,及
自90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㈥1,500,000元,及自9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1,000,
000元,及自9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
之利息,暨自9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56元整。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二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