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165號
CYDV,112,司促,6165,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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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和


債 務 人 吳信宏

債 務 人 詹淑芬

債 務 人 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信宏、詹淑芬、吳信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325,000元,及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年息5.74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3627%,逾
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年息5.7456%計收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05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信宏、詹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600,016元,及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7456%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
按年息5.7456%計收違約金;㈡683,346元,及自112年3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627%,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74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
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年息5.7456%
計收違約金;㈢481,665元,及自112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年息5.74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3627%,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年息5.7456%計收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74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信宏應向債權人給付133,320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62
7%,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74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
2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
息按年息3.3627%,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年息5.74
56%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21元整。債權人如對
債務人吳信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淑芬
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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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