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9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和
債 務 人 曾盈嘉
債 務 人 江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曾盈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 )106,652
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3.2252%,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
5.5956%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2252%,逾期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5.5956%計
算之違約金。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曾盈嘉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信賢負給付之責。
㈡債務人曾盈嘉、江信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714,286元,
及自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4432%計
算之利息,與自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3.0855%,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5.4432%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曾盈嘉、江信賢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86元
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