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48號
CYDV,112,司促,5848,2023070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務 人 茂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儒


債 務 人 陳昆山

債 務 人 陳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805,501元,及自民國11
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8%計算之利息,與自1
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107,370元,及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4.78%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美金7,
223.92元,及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7
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美金22,207.84元,及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761%計算之利
息,與自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美金16,229.87元,及自112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7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
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㈥美金21,267.26元,及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0677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美金21
,423.67元,及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
7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㈧美金20,708.98元,及
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761%計算之利息
,與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㈨美金20,138.06元,及自112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67761%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