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58號
CYDV,112,司促,5358,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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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春福


債 務 人 戴芳

債 務 人 戴廷瑋



債 務 人 江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戴芳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999元,
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4日止,按年息1.54
%計算之利息,與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27日止,
按年息3.08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2
月28日止,按年息3.2252%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3月1日起
至112年5月14日止,按年息3.3627%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
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6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
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戴
芳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戴廷瑋及債務人
江如萍負連帶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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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