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0號
CYDV,112,勞補,20,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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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游坤遑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未給薪資
、不當扣薪、預告期間工資、加班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68,
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1,180元(計算式:1,770元×2/3=1,18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
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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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