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9號
CYDV,111,建,29,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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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聖偉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被上訴人 羅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 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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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樸拓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