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90號
CYDM,112,附民,290,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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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陳景清
被 告 陳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景清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1號,被告陳昶銘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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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