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7號
CYDM,112,金訴緝,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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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公 訴 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朝棟




指定辯護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56、6423、6429、6970、7185、8014、8
077、8385、8414、8635、8903、9172、9173、9174、9176、917
8、931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3、1
25、126號)、追加起訴(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
40、8393、8989、9754、10574號,110年度偵字第1868、2884、
4246、477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137、139、142號,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2、14、25、43號)、移送併辦(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08、10546號,110年度偵字第1188、101
58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0、137、139、142號,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2、14、25、43、49號;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487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5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如附表二編號57、5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幣玖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吳振嘉於民國109年4月底至5月初某日,認識通訊軟體暱稱為 「四面八方(「佛說」、「財神」、「笑納八方財」)」之 余武恒,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余武恒等人所組成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內有 未滿18歲之人),負責徵求人頭帳戶、招募車手、發放提款



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並將收 齊贓款上繳予余武恒或其指定之人。李信翰於109年5、6月 間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 責收水、在群組中將贓款等資訊轉達予車手得知。壬○○因積 欠吳振嘉款項,其前妻洪千懿因而認識吳振嘉,壬○○於109 年5月初某日,洪千懿於109年6月底,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 各別犯意,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壬○○除將其所申辦之新 港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 用外,另負責找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收購人頭帳戶 、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及將 收取贓款上繳予吳振嘉,洪千懿則負責找人領取裝有人頭帳 戶之包裹、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及將收 取贓款上繳予吳振嘉
、黃俊憲經由壬○○之介紹,於109年5月間某日,除將其所申辦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付予壬○○,壬○○再轉予吳振嘉,供所屬本案 詐欺集團使用外,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陪同壬○○提領贓款,或陪同壬○○向陳建文收水、陪 同壬○○監視陳建文提領贓款。陳韋林經由吳振嘉之介紹,於 109年5月18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除以新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中華 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號(檢察官誤載為0000000000000 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 帳戶,交付予吳振嘉,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外,亦負責 擔任取款車手。郭益誠於109年7月2日,以4,0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付予受吳振嘉指示,以借貸金額為名義,向他 人收取人頭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擔任收簿手之少 年柯○威(91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柯○威再轉予 吳振嘉,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郭益誠亦基於參與犯 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龔 伯源經由壬○○之介紹,於109年7月21日,以1萬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付予壬○○,壬○○再轉予吳振嘉,供所屬本案 詐欺集團使用,且龔伯源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 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陳建文與李毓甄為男女 朋友(目前已分手),2人經由壬○○之介紹,於109年5月底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各別犯意,分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陳建文除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壬○○,壬○○再轉



吳振嘉,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外,亦負責領取裝有人 頭帳戶之包裹、收購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李毓甄則負 責把風、陪同陳建文提領。
、嗣吳振嘉、壬○○與陳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 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穎,佯稱可為其辦理貸款云 云,致林○穎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5日12時40分許及同日1 8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空軍一號-嘉北店」, 壬○○再指示陳建文前往提領裝有上開林○穎2本帳戶之包裹, 交予壬○○、吳振嘉,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壬○○於10 9年5月6日,向呂○燦取得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壬○○於109年6月中旬,在嘉義市西區之香湖公園前,以5,00 0元之代價,向李○芸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壬○○於109年6月7日2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博愛路2段之某統 一超商前,以1萬元之代價,向陳○綺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 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及台 新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陳建文於109年5月下 旬某日,向許○琳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 用。
、少年柯○威、少年沈○廷(91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少年張○漢(94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羅○ 翔(91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賴○丞(93年2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涂祐旗劉旺忠、盧○豪等人 ,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擔任取款車手(少年柯 ○威另擔任收簿手),少年沈○廷尚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 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吳振嘉,提供所屬本案詐 欺集團使用。且少年柯○威,分別向少年吳○安(93年3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透過方○宏),向少年林○嘉(92年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向張○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 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蔡○鈺),向李○宴取得其所申辦 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朱○溶(91



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 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江○豪(92年8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向少年楊○賢(91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 陳○政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向郭○中取得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林○毅(93年7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合庫商業銀行(下稱合 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江○豪),向王○偉取 得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楊○ 賢(92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 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另吳振嘉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郭○華所申辦之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瑛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魏○安所申辦之中國信託0000000 00000號帳戶、傅○怜所申辦之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融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盧○ 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娟所 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意所申辦 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德所申辦之華南商 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王○棠所申 辦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鳳所申辦之中華 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 。
、壬○○係滿20歲之成年人,其可預見柯○威、沈○廷、張○漢、羅 ○翔、賴○丞各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㈠、吳振嘉、壬○○、黃俊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 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林○宏, 致林○宏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後, 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㈡、吳振嘉、壬○○、黃俊憲、柯○威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吳振嘉、壬○○、黃俊憲、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史○婷,致史○婷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 間,接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 編號3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壬○○ ,再由壬○○與黃俊憲一同前往提領,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 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 表一編號3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 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黃俊憲、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張○美,致張○美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壬○○,再 由壬○○與黃俊憲一同前往提領,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 編號4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 字第14號)。
 ⒊吳振嘉、壬○○、黃俊憲、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張○煉,致張○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壬○○,再 由壬○○與黃俊憲一同前往提領,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 編號5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 字第14號)。
㈢、吳振嘉、壬○○、陳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 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楊○昭, 致楊○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陳建文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金額後 ,由壬○○向陳建文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 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㈣、吳振嘉、壬○○、李信翰、陳建文、李毓甄、柯○威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之詐騙方式,詐騙癸○○,致癸○○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陳建文與李毓甄一同前 往,由陳建文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金額後,其 中陳建文於109年6月2日提領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 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共15萬元,由李信翰駕 駛車輛搭載壬○○一同前往收水,由李信翰、壬○○其中一人向 陳建文收水,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另陳建文於109年6月 3日提領之1萬元,則由壬○○向陳建文收水,再將贓款轉交予 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㈤、吳振嘉、壬○○、李信翰、陳建文、李毓甄、黃俊憲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8所 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戊○○,致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 號8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匯款金額, 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陳建文與李毓甄一同 前往,由陳建文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 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金額後, 其中陳建文於109年6月2日提領之6萬元、6萬元、3,000元、 2萬7,000元,共15萬元,由李信翰駕駛車輛搭載壬○○一同前 往收水,由李信翰向陳建文收水,李信翰再將贓款轉交予吳 振嘉,另陳建文於109年6月3日提領之2萬元、2萬元、9,000 元,共4萬9,000元,則由壬○○騎乘機車搭載黃俊憲一同前往 收水,由壬○○向陳建文收水,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 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㈥、吳振嘉、壬○○、陳建文、李毓甄、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寅○○,致寅○○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9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陳建文與李毓甄一同前往,由 陳建文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提領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金額後,由壬○○向 陳建文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 第173號)。
㈦、吳振嘉、壬○○、陳建文、李毓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 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騙丁○○,致丁○○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



10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陳建文與李毓甄一同前往,由陳建文 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提領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金額後,由壬○○向陳建文 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
㈧、吳振嘉、壬○○、陳建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 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李○雋 ,致李○雋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1所 示之帳戶內,再由陳建文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 編號11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 金額後,由壬○○向陳建文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㈨、吳振嘉、壬○○分別為下列犯行:
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蓁,致陳○蓁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 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後,再 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蔡○龍,致蔡○龍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帳戶內 ,惟因陳○綺之郵局銀行帳戶遭警示凍結,故尚未遭提領(1 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彭○敦,致彭○敦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 編號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 金額後,由壬○○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 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柯○尹,致柯○尹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 編號1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 金額後,由壬○○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 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城,致陳○城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吳振嘉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金額(109 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吳振嘉、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翁○美,致翁○美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吳振嘉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金額(109 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㈩、吳振嘉、壬○○、柯○威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周○,致 周○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帳 戶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 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金額後, 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黃○潤, 致黃○潤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 18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金額



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⒊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雲, 致陳○雲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 20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金額 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⒋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曾○蘭, 致曾○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壬○○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 21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額 後,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⒌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游○收, 致游○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柯○威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 號2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金 額後,由壬○○向柯○威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 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 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高○揮 ,致高○揮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52所 示之帳戶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 附表一編號5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2 所示之金額後,由壬○○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壬○○再將贓 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⒎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蔡○真, 致蔡○真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柯○威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 號5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之金 額後,由壬○○向柯○威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 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吳振嘉、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黃○蘭, 致黃○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之帳戶內,惟因張○德之郵局銀行帳戶遭警示凍結,故尚未 遭提領(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吳振嘉、壬○○、柯○威、沈○廷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吳振嘉、壬○○、柯○威、沈○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黃○農,致黃○農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 19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沈○廷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19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9所 示之6萬元、6萬元,由壬○○向沈○廷收水,另壬○○於如附表 一編號19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之3萬元,再將全部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字第20 號)。
吳振嘉、壬○○、柯○威、沈○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潘○堂,致潘○堂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 40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沈○廷, 再由沈○廷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之金額後,由壬 ○○向沈○廷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年度金訴 字第81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謝○涵,致謝○涵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 23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2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3所 示之金額後,由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 振嘉(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溫○儀,致溫○儀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 24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2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4所 示之金額後,由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 振嘉(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 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庚○○,致庚○○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匯款時間 ,接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 號25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 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5 所示之金額後,由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 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余○臻,致余○臻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0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⒌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洪○芝,致洪○芝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1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羅○香,致羅○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2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宋○貞,致宋○貞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3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葛○傑,致葛○傑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4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柯○威、張○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  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陳○婕,致陳○婕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35所示之帳戶內,由柯○威、壬○○指示張○漢提領  ,再由張○漢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金額後,由  壬○○向張○漢收水,壬○○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吳振嘉、壬○○、洪千懿、郭益誠、柯○威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吳振嘉、壬○○、洪千懿、郭益誠、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楊○諺,致楊○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 表一編號26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郭益誠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於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 編號26所示之金額後,由壬○○、洪千懿向郭益誠收水,壬○○ 再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吳振嘉、壬○○、洪千懿、郭益誠、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卯○○,致卯○○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 一編號27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郭益誠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27所示之金額後,由壬○○、洪千懿向郭益誠收水,壬○○再 將贓款轉交予吳振嘉(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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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