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華
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022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
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
編號 證據名稱 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 調查方式 檢證1 被告王詩華 111年8月17日、同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388卷第2-7頁、警2070卷一第12-15頁) 111年8月17日偵訊筆錄(偵9022卷第15-33頁) 符合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 被害人即證人吳雅玲111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3388卷第16-17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3 被害人即證人謝喬均111年9月30日警詢筆錄(偵9022卷第188-190頁) 檢證4 告訴人即證人王高倫11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警3388卷第160-161頁) 檢證5 告訴人即證人彭柏軒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9022卷第125-129頁) 檢證6 告訴人即證人黃來勇111年9月30日、同年10月1日警詢筆錄 (警2070卷一第31-37頁) 檢證7 告訴人即證人李雅芳111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39-44頁) 檢證8 告訴人即證人高智毅111年10月9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46-48頁) 檢證9 告訴人即證人蔡耀庭111年9月29日、同年月30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50-60頁) 檢證10 被害人即證人游名駿111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61-62頁) 檢證11 告訴人即證人吳亭徽111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63-66頁) 檢證12 告訴人即證人李志彬111年8月17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68-73頁) 檢證13 告訴人即證人鄭建楊111年8月21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75-77頁) 檢證14 被害人即證人陳俊安111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79-80頁) 檢證15 告訴人即證人王俐文111年9月7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84-86頁) 檢證16 告訴人即證人李尚恩111年9月13日、同年月26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88-94頁) 檢證17 告訴人即證人潘正國111年8月23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95-97頁) 檢證18 被害人即證人蕭百荃111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98-100頁) 檢證19 被害人即證人黃禹潔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107-109頁) 檢證20 被害人即證人葉祖麟111年9月1日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111-112頁) 檢證21 證人王長虹111年9月28日、同年11月12警詢筆錄(警2070卷一第19-26頁) 檢證22 吳雅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88卷第18-27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手機截圖(警3388卷第28頁)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檢證23 謝喬均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9022卷第202頁) 檢證24 王高倫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手機頁面等截圖(偵9022卷第179-180、182頁)、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偵9022卷第168-169頁) 檢證25 彭柏軒提出之LINE頭貼、對話記錄截圖(偵9022卷第151-154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手機截圖(偵9022卷第149頁) 檢證26 黃來勇提出之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表、臺灣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警2070卷一第142-143頁) 檢證27 李雅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股票交易網頁截圖(警2070卷一第156-161、180-184頁)、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幣轉帳轉帳結果截圖(警2070卷一第154、177頁) 檢證28 高智毅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70卷一第203-205頁)、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交易影本、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警2070卷一第198、200、202頁) 檢證29 游名駿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警2070卷一第250-251頁) 檢證30 吳亭徽提出之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警2070卷二第276-309頁)、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交易明細、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2070卷二第275-276頁) 檢證31 李志彬提出之電子郵件、LINE頭貼、對話紀錄及詐欺網站等截圖(警2070卷二第316-320、322頁)、臺幣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警2070卷二第321頁) 檢證32 鄭建楊提出之電子郵件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2070卷二第330頁) 檢證33 陳俊安提出之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警2070卷二第339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2070卷二第337-338頁) 檢證34 王俐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70卷第373-374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紀錄 (警2070卷二第372頁) 檢證35 李尚恩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70卷二第387-390頁)、新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2070卷二第386頁) 檢證36 潘正國提出之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投資紀錄截圖(警2070卷二第395-397頁)、轉帳交易結果截圖(警2070卷二第398頁) 檢證37 蕭百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70卷二第411-416頁)、合作金庫銀行ATM轉帳交易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截圖(警2070卷二第417、419頁) 檢證38 黃禹潔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2070卷二第452-453頁)、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20720卷二第458-459頁) 檢證39 王詩華提供與「10天李欣」、「宏」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3388卷第45-49頁) 檢證40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388卷第33-36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41 扣案物照片(警3388卷第50-53頁)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檢證42 王長虹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3388卷第38-44頁、警2070卷二第510-521頁、偵9022卷第101-123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43 王長虹中華郵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警2070卷二第508頁) 檢證44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警2070卷二第480-481頁)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檢證45 IP查詢位置(警2070卷二第522-529頁) 檢證46 112年度數採字第9號勘驗報告、光碟1片(本院卷149、153-159頁、本院卷光碟存放袋) 檢證47 王詩華手機內與「10天李欣」、「宏」、「5天張怡」之LINE畫面截圖(本院卷第161-183頁) 審證1 東吳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日間部學生學籍表、學生成績證明書、學生德行成績總表(本院卷第127-131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審證2 大同技術學院112年4月13日同技院進修字第1120002420號函及函附王詩華歷年成績2份(本院第133-137頁) 審證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第233頁) 審證4 王詩華另案提出之與「5天張怡」聊天紀錄文字檔(本院卷第235-244頁)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審證5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2023年5月25日一嘉義字第00135號函及函附王長虹一銀帳戶00000000000號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帳之相關資料(本院卷第247-265頁)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警3388卷第29-32頁、偵9022卷第135-147
、162-176、191-201頁),因與本案尚無直接關連,認為無
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