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55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蔡東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蔡東烜能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者 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在臺南市新營區某間統 一超商門市,將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資料,提供予某詐欺集團成 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合作金庫帳戶資料後,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向附表所示之賴○○,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賴○○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第一 層金流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第二 層金流、第三層金流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第二層金流、 第三層金流所示之金額,層轉至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旋遭 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至如附表第四層金流所示之帳戶,而製造 金流之斷點。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告訴 人賴○○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人賴○○提出之轉帳交易截圖1 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另案被告黃 亞苓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另案被告陳詩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蔡東烜之合作金庫帳戶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調解筆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金流 第二層金流 第三層金流 第四層金流 證據出處 賴○○ 告訴人賴○○於111年3月13日,在Telegram社群軟體發現有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股票投資葉芷娟老師」、「助理陳巧雲」的通訊軟體Line先後加入為好友,由「助理陳巧雲」向告訴人賴○○佯稱:下載「世鼎」投資App成為該平台會員,依指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4日12時17分許,告訴人賴○○轉帳5萬元至另案被告黃亞苓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4日12時41分許,自另案被告黃亞苓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0萬500元至另案被告陳詩皓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4日12時44分許,自另案被告陳詩皓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5萬12元至被告蔡東烜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4日13時3分許,自被告蔡東烜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25萬15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賴○○111.05.14警詢筆錄(偵卷第7-10頁)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偵卷第44頁)3.另案被告黃亞苓開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卷第22頁)4.另案被告陳詩皓 開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款 交易明細(偵卷第25頁)5.被告蔡東烜開立 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00000000000 18號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結果 (偵卷第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