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82號
CYDM,112,訴,182,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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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1249號、第11840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
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
編號 證據名稱 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 調查方式 檢證1 被告甲○○ 111年10月17、同年月18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1-14頁) 111年10月18、112年2月1日偵詢筆錄(偵249卷第15-19、101-107頁) 符合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 證人賴柏安 111年4月11、同年月12日、同年8月3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42-50、75-79頁) 112年1月5日偵訊筆錄(偵249卷第53-56)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3 證人張宇豪 111年9月21、同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警8781卷第93-96頁、偵249卷第67-72頁) 112年1月30日偵訊筆錄(偵249卷第87-93頁) 檢證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押物品目錄表(警8781卷第25-29頁) 檢證5 賴柏安另案扣案手機數位採證報告之第51頁(警8781卷第92頁)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檢證6 甲○○之中國信託商業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49卷第119-246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檢證7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戶名:賴柏安)(偵249卷第115頁) 檢證8 玉山銀行帳戶(戶名:張宇豪、帳號:000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偵249卷第118頁) 被證1 雲彩少年學園聘書影本(本院卷第41頁) 被證2 甲○○教授滑板相關照片本院卷第43-47頁) 被證3 甲○○經營滑板店相關資料(含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業交易明細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及存款交易明細、電匯資料通知、銷貨憑單、經銷銷貨單等)(本院卷第49-72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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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