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93號
CYDM,112,聲,493,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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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7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紘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紘鈞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 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 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 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 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 ,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 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 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 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 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 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 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張紘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1年 度易字第4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第339號、111年度 朴簡字第7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其中編號1至10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稽。惟檢察官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 於附表編號1至10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11 所示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 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 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 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 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定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附表編號11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之 總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等罪係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 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 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有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 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1等 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2等罪所處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 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 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5月1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88號(執行中) ②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88號(執行中) ②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64、110、844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3號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88號(執行中) ②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1日 110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20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2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2年5月29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43號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88號(執行中) ②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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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