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2年度,14號
CYDM,112,智簡,1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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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秀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4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秀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傅秀華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及其圖樣係如 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 商標專用權(註冊/審定號如附表一所示),分別指定使用 於印刷品、話本、著色簿、塑膠製裝飾品、貼紙、筆記本、 玩偶、卡片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11年1 月某日起,以新臺幣(下同)6至8元代價,在蝦皮網站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 ,旋在嘉義縣○○鄉○○村○○街000號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連 接至蝦皮拍賣網站,以蝦皮拍賣帳號「lisafu70」在該網站 張貼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照片, 刊登廣告,以每件15元之價格,意圖販賣予不特定人,而陳 列上開商品或供不特定人上網競標選購。嗣警基於蒐證、查 緝之目的,於111年1月26日某時,以174元向傅秀華購得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佩佩豬商標著色本5件、編號2所示仿 冒佩佩豬商標插旗1件,經送鑑後均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 於111年4月1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傅秀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5頁,偵卷第 41至43頁)。
㈡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案號:111年聲搜字000247號)、搜索扣押



筆錄、現場搜索照片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各2份(見警卷第6至18頁,偵卷第33至37頁)。 ㈢網路下載列印資料、訂單明細、7-11繳費證明單、交統一超 商交貨便包裝、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各1份(見警卷第19至32 、42至44頁)。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26日蝦 皮電商字第0220126060S號函暨所附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 訂單資料1份(見警卷第33至41頁)。
㈤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證各3份、侵權市值表1份(見警卷第49 至57、68至75、77至99頁)。
㈥扣案物照片1份(見偵卷第29至31頁,本院卷第13頁)。 ㈦和解契約書1份(見本院卷第41頁)。
㈧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 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111年1月某時起至111年4月19日為警查獲止,在網際 網路持續刊登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訊息,並販賣予不特定買 受人之行為,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同一法 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 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被告非法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之物品,造成商標權人蒙受 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合法商品 信譽與品質受質疑,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悔過 之態度,且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業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 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且依約履行, 有刑事陳報㈠狀、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 ),另慮及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 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出告訴,暨被告個人智識程度



、生活與經濟條件(參警卷第1頁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 犯後已坦承犯行,甚有悔意,獲得告訴人方面諒解,均如前 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理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又本院斟酌本案情節,為使被告深植守法觀念,記取本 案教訓,並導正行為,為防止再犯,考量被告上述之個人狀 況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參加 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場;暨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 於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非是,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深自惕勵。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 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偵查自陳販售侵害商標之物品共計獲利125元,並經扣 押(即附表二編號8),則被告之犯罪所得為125元,然因被告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10萬元,已如前述,如再宣 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 標 名 稱 商 標 權 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 註 1 Device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佩佩豬 2 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 Sumikkogurashi & Device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角落生物 Sumikkogurashi & Device⑵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著色本 5件 2 仿冒佩佩豬商標插旗 1件 3 仿冒佩佩豬商標著色本 6件 4 仿冒ドラえもん商標著色本 13件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髮飾 20件 6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貼紙 31件 7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著色本 142件 8 現金新臺幣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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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