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51號
CYDM,112,易,15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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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丞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肆日下午肆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1號竊盜案件,原定於112年7月28日 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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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