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692號
CYDM,112,嘉簡,69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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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獻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1.8572公克)、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含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4.9876公克)、藥錠3顆(含愷他命、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0.5141公克)暨外包裝袋壹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9行「愷他命1包 (驗前淨重1.947公克,純質淨重1.4018公克)、第三級毒 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oro-N-ethyl-Keta mine)1包(驗前淨重6.0167公克,純質淨重4.7592公克, 報告意旨誤載為愷他命,應予更正)、含愷他命、氟–去氯– N–乙基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3顆(驗前 淨重2.5322公克,純度小於百分之一,不計算其純質淨重) 」補充、更正為「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947公克,純度72 %,純質淨重1.4018公克,驗餘淨重1.8572公克)、第三級 毒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oro—N—ethyl—Ke tamine)1包(驗前淨重6.0167公克,純度79.1%,純質淨重 4.7592公克,驗餘淨重4.9876公克)、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愷他命、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 分之藥錠3顆(驗前淨重2.5322公克,純度小於1%,不計算 其純質淨重,驗餘淨重0.5141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獻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供自己施用而購入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之犯罪動機、 查獲時持有愷他命之數量、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等情,實應 予非難。然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的



智識程度、自營業、家境勉持的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947公克,驗餘淨重1.8572公 克)、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6.0167公克, 驗餘淨重4.9876公克)、含硝甲西泮、愷他命、氟—去氯—N— 乙基愷他命、硝西泮成分之藥錠3顆(驗前淨重2.5322公克 ,驗餘淨重0.5141公克),經送驗後分別含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毒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可憑,均屬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沒收。而鑑驗耗用之 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共3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併予沒收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30號
  被   告 王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獻毅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50分前某時,向不詳之人取得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947公克,純質淨重1.4018 公克)、第三級毒品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Fluorodeschl oro-N-ethyl-Ketamine)1包(驗前淨重6.0167公克,純質 淨重4.7592公克,報告意旨誤載為愷他命,應予更正)、含 愷他命、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之藥錠3顆(驗前淨重2.5322公克,純度小於百分之一,不 計算其純質淨重)而持有之。嗣於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50 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秋田汽車旅館」116房,因 民眾檢舉疑有施用毒品情形,為警到場並經王獻毅同意執行 搜索,扣得上述愷他命1包、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1包及含 愷他命、氟–去氯–N–乙基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之藥錠3顆 ,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獻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溫仁瑞、葉薇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 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3包,均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屬 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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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