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575號
CYDM,112,嘉交簡,575,202307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哲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罪。
三、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可 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 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自由因此遭 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 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車上路,不顧政府 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 之安全,枉顧大眾交通安全,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暨其自陳 智識程度、罹有精神疾病、職業、經濟狀況,本件酒精濃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708號
  被   告 張哲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張哲宏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2年7月11日18時許至18時25分 許,在嘉義縣○○鄉○○○○○○0○0號工寮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 後駕車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8時35分許,行經嘉義縣民雄鄉鎮北村大民南路 1.6公里處時,不慎自摔倒地。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張 哲宏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8時5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核與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 故現場照片、蒐證照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暨駕駛 人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請審酌被告屢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 共危險罪,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