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8號
NTDV,112,司聲,18,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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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劉韋靈


相 對 人 沈莊新英


相 對 人 陳廣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相 對 人 莊文志


相 對 人 莊文政

相 對 人 莊文信


相 對 人 莊三郎

相 對 人 莊錫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沈莊新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19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沈莊新英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廣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5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廣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11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文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莊文志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文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莊文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文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莊文信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三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莊三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錫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6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莊錫文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2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另本件聲請人既陳明除相對人沈莊 新英、陳廣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莊文志莊文政、莊文 信、莊三郎莊錫文外,其餘被告均已繳清(見聲請狀附表 一附件訴訟費用個人應負擔費用表),爰不增列其餘被告為 視同相對人,予以贅述。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6號卷宗審查:    除聲請人計算書(繳費明細表)所列㈠編號四之清查戶籍謄本  費,其中部分繳費(收款)日期係於本件訴訟繫屬(民國104  年4月7日,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收文收狀戳章可佐)前,部分 繳費(收款)日期係在本件判決確定(110年11月24日)後,計 新臺幣(下同)1,935元,及㈡編號五之請領土地謄本費,其中 部分繳費(記帳)日期係在本件判決確定後,計300元,均非 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縱與本件訴訟兩造間爭執之不動 產相關,惟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 圍,應予剔除外,其餘聲請人所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150元、440元,計8,590元;地政機關測量費即地政規費(含



複丈費、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32,800元、27,355元、32, 080元、4,155元、30,630元、32,230元,計159,250元;估 價師事務所估價費150,000元、142,000元、98,000元、15,0 00元,計405,000元;其餘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180元、90元 、1,245元,計1,515元;其餘地籍圖謄本及登記謄本之地政 規費240元、260元、35元、240元、1,760元、280元、280元 、60元、280元,計3,435元,核屬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均應予列計,合計聲請人支出應予列計之訴訟費用為577, 790元(計算式:8,590元+159,250元+405,000元+1,515元+3, 435元=577,79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沈莊 新英負擔6/560,即6,191元(計算式:577,790元×6/560=6,1 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廣興負擔5/560,即5,15 9元(計算式:577,790元×5/560=5,1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擔30/480,即36,112元(計算 式:577,790元×30/480=36,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 人莊文志負擔2/560,即2,064元(計算式:577,790元×2/560 =2,0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莊文政負擔2/560,即 2,064元;相對人莊文信負擔2/560,即2,064元;相對人莊 三郎負擔2/560,即2,064元;相對人莊錫文負擔2/560,即2 ,064元。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原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草屯鎮中原段第868地號土地 ,面積8,308.86平方公尺 編號 原共有人 原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李金河 1/64 由李金河之全體繼承人李朝榮李慶奇李秀鑾李秀慧、李秀玉李秀眞等6人連帶負擔1/64 李金河於98年7月9日死亡,繼承情形如附表六所示 2 李信吉 18/480 18/480 3 李清江 5983/204600 5983/204600 4 李茂盛 8/480 8/480 5 李錦昌 1/192 1/192 6 沈莊新英 6/560 6/560 7 莊村雄 12/560 12/560 8 陳廣興 5/560 5/560 9 李林端 20/1152 20/1152 10 李來春 16/480 16/480 11 王素鴦 2992/204600 2992/204600 12 廖佑仁 16242/327360 16242/327360 13 李錫淇 10/480 10/480 14 李錫銘 10/480 10/480 15 李銘書 1/384 1/384 16 李銘洋 1/384 1/384 17 洪常娥 12/480 12/480 18 李振義 1/128 1/128 19 李振良 1/128 1/128 20 中華民國 30/480 30/480 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1 李添登 1/60 1/60 22 李添枝 1/60 1/60 23 李智龍 11/480 11/480 24 李國榮(身分證統一編號:M12******8號) 3/480 3/480 25 李錫淇 10/480 10/480 此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委託人為李錫昌 26 李添海 665475/00000000 665475/00000000 李添海原應有部分比例為0000000/00000000,嗣移轉登記814200/00000000予洪振煌,由洪振煌承當該移轉部分之訴訟 27 林美麗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28 李寶霖 39/480 39/480 29 王罔腰 8/480 8/480 30 莊文志 2/560 2/560 31 莊文政 2/560 2/560 32 莊文信 2/560 2/560 33 李寶期 15/480 15/480 34 洪振煌 814200/00000000 814200/00000000 因受讓李添海應有部分比例814200/00000000,就該受讓部分為洪振煌之承當訴訟人 35 李慶舜 9/480 9/480 李慶舜為原共有人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36 李原畯 9/480 9/480 李原畯為原共有人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 37 莊三郎 2/560 2/560 莊三郎為原共有人蕭莊榮堂之繼承人 38 莊錫仁 2/560 2/560 莊錫仁為原共有人蕭莊榮堂之繼承人 39 莊錫文 2/560 2/560 莊錫文為原共有人蕭莊榮堂之繼承人 40 李順發 6/480 由李順發之全體繼承人潘氏映、李佳純、李玴羽等3人連帶負擔6/480 李順發為原共有人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嗣李順發於109年10月25日死亡,繼承情形如附表七所示 41 李家杰 6/480 6/480 李家杰為原共有人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 42 李榮茂 187/11520 187/11520 李榮茂為原共有人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 43 李錫興 187/11520 187/11520 李錫興為原共有人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 44 李錫文 187/11520 187/11520 李錫文為原共有人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 45 李永宏 187/11520 187/11520 李永宏為原共有人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 46 李勇積 8/480 8/480 李勇積為原共有人李榮松之承受訴訟人 47 李國源 1/384 1/384 李國源為原共有人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 48 李國榮(身分證統一編號:M12******4號) 1/384 1/384 李國榮為原共有人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 49 劉韋靈 8/480 8/480 劉韋靈為原共有人彭香蘭之承當訴訟人 50 李奇鴻 18/480 18/480 李奇鴻為原共有人李春之承受訴訟人 51 李學志 18/480 18/480 李學志為原共有人李福財之承受訴訟人 52 李恒青 2391/204600 2391/204600 李恒青為原共有人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 53 廖葱 1196/204600 1196/204600 廖葱為原共有人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 54 李麗華 12/480 12/480 李麗華為原共有人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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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