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48號
NTDV,112,司促,4648,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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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岳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佩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2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
1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並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3月29日起至 11
2年9月1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並自
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19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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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