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VU THI TUYET 武氏雪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VU THI TUYET 武氏雪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6日離台,有債務人之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在卷可稽, 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 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 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