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6號
NTDV,112,勞訴,6,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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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徐銘宏
訴訟代理人 林倪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
3,051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514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聲明第1、2項分
別應繳裁判費6,900元、333元,合計7,233元。嗣於訴訟繫屬中
具狀擴張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1萬4,246元、聲明第2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9,84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擴張後聲明第1、2項分別應繳裁
判費8,319元、406元,合計8,7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7,233元,尚應補繳1,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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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