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 招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彥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