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翁錦榮
被 告 謝旭澄
謝旭圳
謝淑秋
謝聖結
謝聖泉
謝秉特
謝聖鍊
謝金來却
謝侑席(原名:謝國偉)
謝桃丹
謝怡貞
謝幸如
謝靜惠
謝玉霞
謝玉蘭
謝玉瓊
陳昭斌
陳昭野
陳照相
林陳昭認
李謝貴米
謝孟切
胡台雲
胡台明
吳麗珍
吳麗玉
吳坤仁(即胡台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再轉繼 承胡台鋼之應繼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再轉繼承胡台順之 應繼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