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號
NTDV,111,家繼訴,6,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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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翁錦榮

被 告 謝旭澄


謝旭圳

謝淑秋

謝聖

謝聖

謝秉

謝聖

謝金來却


謝侑席(原名:謝國偉


謝桃丹


謝怡貞

謝幸如

謝靜惠

謝玉霞

謝玉蘭

謝玉瓊

陳昭斌

陳昭野

陳照相

林陳昭

謝貴米

謝孟

胡台雲

胡台明

吳麗珍

吳麗玉

吳坤仁(即胡台鋼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再轉繼 承胡台鋼之應繼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再轉繼承胡台順之 應繼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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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