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20號
NTDV,111,原訴,20,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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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絲韋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國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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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