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99號
NTDM,112,金訴,99,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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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顥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731、6361、7772、8231號、112年度偵字第445、2902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顥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顥恩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 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人員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作 為詐欺人員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而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10日 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葆」之成年人之指 示,先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土銀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新光帳戶)辦妥更換印鑑、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帳 號、更改帳戶認證行動電話號碼為預付卡門號,並將前開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訊息傳送予「葆」;其後於同 年月12日凌晨某時許,依「葆」之指示前往高雄火車站附近 之不詳統一便利超商,將其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帳戶 認證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SIM卡,均交付予「葆」指定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收受,並搭乘「葆」提供之多元 計程車前往高雄市某旅館,並住宿於「葆」所指定之房間內 ,且在詐欺人員使用前開帳戶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及隱 匿犯罪所得之轉匯工具期間,王顥恩均留宿上開指定之處所 內。嗣詐欺人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並旋遭人轉匯,而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殆詐欺人員完成前開犯罪後, 王顥恩始於111年6月19日11時許離開前開旅館房間,並自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4萬元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顥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銀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暨客戶 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土銀帳戶之開戶印鑑卡影本、新光帳 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暨交易明細表,及附表「證據」欄所載 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 提供予他人使用,容任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 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 款至詐欺人員用以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之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且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亦經轉匯, 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 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又被告僅提供前開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並 無證據足證被告對本案詐欺人員之人數是否為3人以上有所 認識或預見,堪認被告基於幫助故意所認知之範圍,應僅及 於普通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土銀帳戶、新光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 料之行為,幫助他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產,並使他人 得順利自前開帳戶轉匯款項而達成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 在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另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㈢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 規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顯較修正前規定嚴 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涉犯本件幫助洗錢犯行,故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 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有犯罪之紀錄、犯後坦承犯行、未能與附



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損害、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 金額、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資料數量,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大學畢業、目前無業、經濟勉持、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自陳:有拿到報酬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是 堪認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4萬元,故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 1 楊逸 詐欺人員於111年5月18日21時許,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刊登投資分享訊息,並以「顏小瑋」名義與楊逸加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好友進行聯絡,而向楊逸佯稱:可以參與Exnessex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6日15時21分許 54,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楊逸於警詢之證述、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暨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 鄭群霖 詐欺人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刊登投資分享訊息,並以「kai.yin_」名義與鄭群霖進行聯絡,而向鄭群霖佯稱:可以為鄭群霖進行股票代操云云,致鄭群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6日15時27分許 40,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鄭群霖於警詢之證述、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暨IG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 謝金淑 詐欺人員於111年4月14日14時許,發送簡訊投資訊息予謝金淑,並以「米米Michelle」名義與謝金淑加為LINE好友進行聯絡,而向謝金淑佯稱:可以參與「兆豐金控-客服專區」LINE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金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5日14時59分許 320,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謝金淑於警詢之證述、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 4 蔡云瀞 詐欺人員於111年4月間,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結識蔡云瀞,而向蔡云瀞佯稱:可以參與metechain平台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云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6日9時12分許 500,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蔡云瀞於警詢之證述、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不詳APP交易虛擬貨幣之手機畫面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 林瑞泰 詐欺人員於111年5月23日10時許,發送LINE投資訊息予林瑞泰,邀林瑞泰加入投資股票LINE群組,並以LINE名稱「張瑞豐」、「鄭可欣」、「黃睿雪」等名義與林瑞泰加為LINE好友進行聯絡,而向林瑞泰佯稱:可以參與指定之股票投資網站投入資金購買股票資訊而獲利云云,致林瑞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20日9時24分許 1,160,000元 新光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林瑞泰於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6 張若儀 詐欺人員於111年6月5日某時,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及LINE以「asta趙倫」名義與張若儀進行聯絡,而向張若儀誆稱:可以在「ciex」網站平台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若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7日12時29分許 100,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張若儀於警詢中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不詳APP交易虛擬貨幣之手機畫面截圖。 7 王詠惠 (原名王美蘭) 詐欺人員於111年4月間,經由手機社群軟體「全民開唱」APP及LINE以「陳坤」、「張業」等名義與王詠惠進行聯絡,而向王詠惠誆稱:可以在投資網站平台上投資石油、虛擬貨幣及網路商店獲利云云,致王詠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且旋遭轉出。 111年6月16日10時18分許 50,000元 土銀帳戶 證人即告訴人王詠惠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存摺影本、不詳APP交易暨匯款之手機畫面截圖、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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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