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33號
NTDM,112,訴,233,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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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世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8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更正被告甲○○施 用毒品之時間為「民國112年1月17日晚上7、8時許」,證據 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毒偵緝字第10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是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 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 定,即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本院予以實體審究,程序上洵 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 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訴 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確定,上 開案件繼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被告入監接續執行甲執行案、 乙案後,於109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再於110年3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 畢論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衡酌被告上開所犯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且罪質相同,理 應產生警惕作用,其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 並未生警惕作用,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並 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 ,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 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另曾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在案,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仍未能徹底戒 除毒癮,再度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視毒品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實有 不該,惟施用毒品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 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兼衡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貧困,現以種植蔬菜為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㈤至於補充理由書雖聲請沒收犯罪工具玻璃球1只,然被告用以 施用毒品之玻璃球1只並未扣案,已丟棄等情,業據被告供 述甚明,本院認為玻璃球取得容易,應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 性,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之。
三、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86號
  被   告 甲○○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5號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2日釋放,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甲○○ 前⑴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 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⑵於10 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 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於106年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 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確定,上開⑴至⑶案件 ,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下稱甲刑期)。⑷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4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甲刑期及⑷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1 09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0年3月6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未思戒除毒癮,竟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19日 20時56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南投 縣○○鄉○○巷0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 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甲○○ 於112年1月19日20時許,在南投縣鹿谷鄉雲林路上逆向行駛 為警盤查,經警於同日20時56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



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 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勘察 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 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開犯嫌應堪認定。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件附卷可 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 依法追訴。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 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 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判決書附 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告既曾因前案執行完畢,卻未能有所悔悟,再犯本案施用 毒品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受前案徒刑之執行 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因認適用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蘇厚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俐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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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