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 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 月、2年4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19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 ,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