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62號
NTDM,112,易,162,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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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金益


洪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16
2 號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金益洪瑞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金益洪瑞祥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  112 年度易字第162 號於民國112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  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2 人於112 年6 月5 日送  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  規定,命上訴人2 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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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