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19號
NTDM,112,撤緩,19,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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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智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鵬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智鵬因犯強制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280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執緩字第559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於110年5月1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犯罪日期: 109年12月至110年2月間)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上 訴字第88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6年10月、1年4月、1年 3月、1年2月(2次)、1年1月(2次)、1年(4次)、11月 確定。核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 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 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 ,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 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於110年3月4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280號判處拘役40日, 緩刑2年,於110年5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 09年12月至110年2月間更犯販賣、運輸毒品、3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6 年6月、1年4月、1年3月、1年2月(2次)、1年1月(2次) 、1年(4次)、11月,經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84號就有期徒刑7 年6月、6年6月部分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10月、6年10月 ,並就其餘部分駁回上訴,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繼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駁回上訴, 於112年3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述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 1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聲請期限,從而 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 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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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