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62號
NTDM,112,交易,62,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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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國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國豪於民國111年8月29日16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南投縣○○鄉○○村○○路 0號前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 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及行車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係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水泥、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於注意,貿然 倒車,撞倒車後方之行人即告訴人王鍾嚴,致其受有頭部未 明示部位擦傷、挫傷、腦震盪後症候群、頭暈、目眩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 院調解成立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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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