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19號
NTDM,111,原易,19,2023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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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振邦於民國111年5月17日16時許,行 經被害人王雅雯位於南投縣○○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以腳踩踏塑 膠椅,伸手打開上鎖之大門,進入屋內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 放置在客廳桌上之新臺幣400元得手,隨即徒步離開。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業於112年7月20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參,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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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