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小調字,112年度,181號
TTEV,112,東司小調,18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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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王盈之
相 對 人 潘瓊芳 住○○市○○區○○○路○段000巷0 弄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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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