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270號
TNEV,112,南簡補,270,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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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鄭金蒼
上列原告對被告周昭良周景佑之繼承人、周震基、范家華請求
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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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