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限制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236號
TNEV,112,南簡補,23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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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河珠
鄭愷平

陳淑柳
周美津
陳伯明
陳佩

陳慶隆
陳瑞瑛
陳志鵬

陳則維
陳則宇
嚴春枝

陳怡璇
張麗珠
賴肇夆
陳慧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陳美里遷出國外

劉木原

劉文玲

劉珊如
劉峻帆遷出國外


陳南杰


陳錦源


陳金里
陳南堯
陳寳淑

陳慧芳

陳正賢(遷出登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等人應就原告共有如附表
所示土地上所辦理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限制登記事項範
圍之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40,948‬元【詳如附表
】,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40,9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58,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地號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合計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3.14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363,540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366.06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10,127,660元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64.27平方公尺 28/42 41,500元/平方公尺 1,778,137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7.06平方公尺 28/42 33,500元/平方公尺 1,051,007元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719.14平方公尺 28/42 25,342元/平方公尺 12,149,631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405.18平方公尺 28/42 2,000元/平方公尺 1,873,573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523.05平方公尺 28/42 2,000元/平方公尺 69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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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