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7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志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84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