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阿濼喇哈夷穆誒吏薛法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振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4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