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季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26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8,500元,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