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莫詒中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佩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于律師
被 告 溫士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三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 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至社群軟體FACEBOOK,以暱稱「Peter Chen」之 帳號登入後,即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 共見共聞之上開帳號個人FACEBOOK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之貼文,供不特定人閱覽,指謫、傳述涉及原告 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等 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 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被告上開行為,導致原 告之業主、同行、崑山科技大學設計系之系友及學生,均知 悉被告貼文所指之人為原告,對於原告之名譽造成嚴重之損
害,亦導致原告需一一澄清事實,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又經原告於開庭前前再確認,社群 軟體FACEBOOK上仍留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貼文:綜上,爰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1 、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於 本件判決確定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 所示之貼文刪除。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故對原告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接續犯 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至FACEBOOK,以暱稱「Peter Chen」之帳號 登入後,即在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 見共聞之上開帳號個人FACEBOOK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之貼文,供不特定人閱覽,指謫、傳述涉及原 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並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 地點等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 足生損害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乙節,業據其 提出公司基本資料、臺南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第四屆 組織表、空間設計系教師履歷、FACEBOOK貼文截圖各1份 為證(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卷第25至33、41頁) ,又被告上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9834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16 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 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2月乙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 度偵字第19834號起訴書、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16號刑事 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0 9號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之名 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 上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 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 、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 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次按慰藉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 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非 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 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 度臺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FA CEBOOK,以暱稱「Peter Chen」之帳號登入後,即在未設 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帳號 個人網頁上,分別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貼文,觀之該 貼文內容,顯然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不 特定人得以知悉原告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 足生損害於原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利益,業已造成原 告精神上受有痛苦,是原告依據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 碩士畢業,職業為室內裝修公司負責人,年收入約600,00 0元至1,200,000元,110、111年度之所得分別為1,193,60 3元、1,564,447元,名下有不動產5筆、汽車1輛、投資3 筆;被告為大學畢業,擔任自營商,月收入約150,000元 ,110、111年度之所得分別為87,992元、106,000元,名 下有汽車1輛等情,業經兩造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卷宗第49頁),並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 可稽(置卷外),是以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原告受辱之程度等各情節,認原告請求因名譽權受侵害之 非財產上損害亦應以8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非適宜。
(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 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因法 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 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
於未設定瀏覽限制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個 人網頁上張貼附表一所示內容,業已妨害原告名譽、侵害 原告之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且仍留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 之貼文乙節,業如前述,倘不令被告將此類貼文刪除,即 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 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 刪除,即有理由。
五、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即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另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3日內,將在社群軟 體FACEBOOK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上揭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即無必要;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一 編號 張貼網頁 張貼時間 張 貼 內 容 1 暱稱「Peter Chen」之個人網頁上,並標註【在硯築設計】 111年5月16日某時許 是時候"討公道",哪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歐,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我也是醉了。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王八蛋─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因為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拿15萬給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一星期內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腦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一星期內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2 暱稱「Peter Chen」之個FACEBOOK網頁上,並標註【在臺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工會】 111年5月17日某時許 更新:這位莫姓設計師會設計空間又會設計女人的,真的心理有鬼而且是髒鬼,目前已還把公司臉書的粉絲專頁關閉,你這樣子做真的很不明智,就表示真的有其事,應該是說本來就有其事!要不要連google map,我的商家也關閉,我在上面發文更多人看到歐! 就跟你說一個人十五萬可以解決的,現在是用錢都不能解決了。還是要開記者會承認錯誤,讓那些身體、心靈受傷的女人們一個道歉,但錢還是要花的! #硯築設計 登記名:硯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2 辦公室設立:台南市○○區○○街00號 "討公道",這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的,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王八蛋─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因為我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拿15萬給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腦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跟老婆離婚,老婆還在貴公司上班,你是頭敲到嗎?用這種理由,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事情,對吧!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一星期內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崑山科技大學 空間設計講師 這種愛亂插女人,貴校的女學生們要小心,無私德的人,還可以當講師!
附表二
再更新:目前就連#臺南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 也封鎖我了,丟你們臉的是他,我只是陳訴事實,結果被圍攻?所以貴公會也是承認的確有這事,一樣很不明智!幫他只是會讓公會丟臉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更新: 這位莫姓設計師會設計空間又會設計女人的,真的心理有鬼而且是髒鬼,目前已還把公司臉書的粉絲專頁關閉,你這樣子做真的很不明智,就表示真的有其事,應該是說本來就有其事! 就跟你說用錢可以解決的,現在是用錢都不能解決了。還是要開記者會承認錯誤,讓那些身體、心靈受傷的女人們一個道歉,但錢還是要花的! #硯築設計(已刪除粉絲頁面) 登記名:硯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2 辦公室設立:台南市○○區○○街000號 "討公道",這個姓"莫"的,到處搞女人,還帶去墮胎,還不只一個女人,藍叫特別硬的,很會設計空間也很會設計女人。 這種人還可以當學校的講師,我也是醉了,要提告嗎?來.請.你這小王八蛋一提告就是法院認證的藍叫亂插的廢物。 因為我手上有墮胎的證據,去醫院的監視錄影翻拍,小鬼不是帶去墮胎就好了,墮胎視同產小產,有給錢讓這幾個女人做小月子嗎? 快點處理,不要說找不到她們,長的賊頭賊臉的,還可以搞女人,用的就是女人的同情心,說跟老婆離婚,很傷心,傷心的人不會想要做愛,只想平靜。 跟老婆離婚?老婆還在貴公司上班,你是頭敲到嗎?用這種理由,你這小王八蛋,我這還有很多好玩的東西,快點給她們做小月子的錢吧!錢能解決的事,都不算事情,對吧! 你那麼會設計,有賺錢啦,愛幹就是要付出代價的,快點處理好,慢走不送,廢物。 #崑山科技大學 空間設計講師 這種愛亂插女人,貴校的女學生們要小心,無私德的人,還可以當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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