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原 告 古正芬 被 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即沈志豪 林毅桓 林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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