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502號
TNEV,112,南簡,502,202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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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古正芬

被 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即沈志豪

林毅桓
林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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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