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雷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俊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