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寶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瑋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被 告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8月1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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