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黃清弁
被上 訴 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8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