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2年度,253號
TNEV,112,南小補,253,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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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臺南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楊馥菱
訴訟代理人 吳芸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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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