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964號
TNEV,112,南小,964,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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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黃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964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 年7 月25日下午3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0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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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