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盧炳憲
被 告 馬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 年7 月17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振湘
書記官 楊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7,918 元,及其中新臺幣2 萬 2,875 元,自民國106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