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917號
TNEV,112,南小,917,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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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黃佩


藍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91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57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被告黃佩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另新臺幣160元由被告黃佩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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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