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3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處,撞擊 停放於路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陳慶福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經送駿 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達公司)修繕,維修費用計新 臺幣(下同)32,624元【計算式:工資5,556元+烤漆9,564 元+零件17,50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陳慶福,爰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 ,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9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1條之2、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查核單、系爭車輛 之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系爭車輛照片、估價單、發票、賠款滿意書等件為 證(見調字卷第15至31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函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見調字卷第51至105頁)附卷 可參,堪信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洵屬有據。
㈡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 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⒈系爭車輛經送駿達公司修繕,修繕費用32,624元(零件17,504 元、工資5,556元、烤漆9,564元)乙節,有估價單、發票( 見調字卷第27、29頁)為證,堪信為真。
⒉系爭車輛係2019年4月即108年4月出廠(見調字卷第17頁之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0年9月16日為2年6 月,又參照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是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之零 件修復費用估定為5,683元【計算式詳附表之計算式】,則 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應以20,803元為合理【計算 式:零件5,683元+工資5,556元+烤漆9,564元】。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0,8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2 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504×0.369=6,459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504-6,459=11,045第2年折舊值 11,045×0.369=4,076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045-4,076=6,969第3年折舊值 6,969×0.369×(6/12)=1,286第3年折舊後價值 6,969-1,286=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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