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772號
TNEV,112,南小,772,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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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盧炳憲
被 告 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32元,及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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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